【中国数字视听网】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解析: 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钱如何花、花在哪里了、是否体现三公一诚原则?社会公众有知情权。因此本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现方式。
1、何为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活动有关的所有规定、决定、公告等,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招标公告及各类采购方式的中标公告,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决定,统计资料等。
2、体现公平,方便获取。
所谓体现公平,指的是政府要统一披露采购信息,使社会公众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的信息内容。
方便获取则是指要减少公众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负担,尤其是要避免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的信息投入过多的财力和人力。
3、及时发布。
4、发布渠道必须是指定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国际惯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官方指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这些媒体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媒体。之所以指定媒体,可以使信息披露更具权威性,也方便各方获取,而且能节约刊登费用。因此,财政部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的建设。目前,财政部已经分别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这些媒体将免费刊登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5、避免披露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指的是法定的信息应当公开。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时,如特定的管理技术、专利、成本费用等,不应当公开的不能公开,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6、供应商要有监督意识。
供应商应当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对未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义务的机构以及指定媒体开展有悖公益性宗旨活动的,可以向财政部门举报或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