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视听网】政府采购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很多层面的知识,因此要求采购工作者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地吸收各行业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者,我们跟社会审计的关系也很密切,通过以下案例,希望大家可以了解社会审计更多的知识。
[案件背景]:
2007年春节前夕,Q省A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设备,经过专家审慎地评审,Z公司无论从价格、质量和售后诸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排名第三的V公司自认为自己的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均超过Z公司,况且价格上还略低于Z公司的价格,为什么不能中标,V公司的投标代表带着一腔怒火左思右想不得结果。正当无法排解之时,一些“好心人”闲言杂语地从旁扇风点火,说现在的投标公司不做假的少,中标公司的投标文件肯定存在做假的情况。于是,V公司投标代表通过一定的关系找到K局弄到一份Z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找到代理该项目的S政府采购中心,信誓旦旦地说Z公司的投标文件的财务审计报告是假的,这份从K局弄到的审计报告才是真的,不信你们对比一下。S采购中心经过核查,发现两份财务审计报告是由两家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并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提供的Z公司的审计报告(但经过对比两份同一个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发现其中的有关数据不尽相同),S采购中心向出具该审计报告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核实无异。S采购中心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角度出发,认定Z公司的投标文件真实有效,不属于造假行为。S采购中心以此向质疑人复函。质疑人V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投诉,经X省采购办复核,认定Z公司投标文件中财务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维持S采购中心质疑答复结果。
[案件分析]:
注册会计师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的权利
这是一起典型的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质疑案件。作为质疑的一方抱定中标人投标文件存在造假的猜测,而被质疑一方的投标文件财务报告又明明白白是经过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签字并且加盖了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有效审计报告。一方面,作为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无法怀疑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是虚假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每一个注册会计师均有权“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注册会计师是我国社会审计的主体。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随意否定一个注册会计师经过独立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权威性。怀疑其真实性,是一种缺乏思考的非理性行为。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维系社会审计存在一根纽带
从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出发,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则、职业后续教育规则和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规则一起,构成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其中独立审计准则处于核心地位。会计界普遍认为,既然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标准,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即使是审计失败或者出现同一审计对象而有不同的审计结果时也不应负法律责任,即应当允许注册会计师根据法律规定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审计意见;但目前法律界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仅是行业内部标准,不能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法定依据。但是这种学术上的争论并不能推翻独立审计原则在我国社会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独立审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独立审计准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从1844年英国颁布《公司法》确立审计制度起,到20世纪中叶以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无独立审计准则。一方面,会计职业是一个自由的职业,审计是一门艺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职业技能和经验去判断和决策,审计准则会扼杀注册会计师们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妨碍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正当注册会计师职业蒸蒸日上,注册会计师地位显著提高时,在1938年,美国暴发了麦克森•罗宾斯(McKesson&Robbins)公司破产事件,暴露了审计程序与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注册会计师职业社会声誉受到巨大的冲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热烈讨论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严重关注。SEC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审计程序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应收账款的询证、对存货实地盘点和对被审计人内部控制的详细评价等程序要求。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也很快对罗宾斯公司案件作出了积极反应,任命了—个小型委员会负责“根据当前公众的讨论,研究审计程序和相关问题”。1939年1月30日,AIA正式建立了审计程序特别委员会(theCommitteeonAuditingProcedures),提出了《审计程序扩展》,对存货实地盘点、应收账款查证、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和审计报告格式作了补充规定,并在行业内外发起了制定审计准则的广泛讨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程序委员会根据讨论的观点,于1947年l0月发表了题为《审计准则说明草案——其公认的意义和范围》的专题报告。该报告将审计程序定义为“应执行的审计行为”,而将审计准则界定为“衡量这些应执行的审计行为质量的尺度,是在办理审计手续时应达到的目标”。这样,就将“审计程序”和“审计准则”这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开来,同时,该报告进一步从审计人员资格和审计执行与报告标准两大方面提出了九项公认审计准则,这九条和不久后增加的一条报告准则一直沿用到现在,成为美国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中的主体,这就标志着独立审计准则的正式产生。此后,日本于l964年也制定了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1980年起制定和颁布了国际审计准则;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目前也都已基本形成了各自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我国《会计法》吸收了独立审计这一准则。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对象判别的差异不能否定独立审计原则
从独立审计准则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独立审计准则是司法推动、公众参与、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干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担纲综合作用的产物,是控制和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标准,其实质是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的社会化契约条款,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和公众公司公开的会计信息一样,其质量并非一目了然,会计信息和审计鉴证都是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产品,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掌握的审计质量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人们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发现,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程序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对审计过程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准则,确定衡量审计行为的标准,是约定审计服务质量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在性质上是一份约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契约条款。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一个社会化契约,对独立审计质量的约定当然应该是这个社会化契约中的质量条款,这个质量条款从形式上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自己制定的,实质上是作为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谈判的结果。首先,独立审计准则是在产生审计失败或审计结果异同的典型事件后,是在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中,是在司法推动下产生的,其内容本身就包含了社会公众的意志和要求;其次,独立审计准则是在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的干预下产生的,其内容体现了公众整体的要求,在实施的过程中随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独立审计准则不断完善的过程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过程,只有社会公众不断产生需求,推动政府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才有独立审计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并逐渐走向标准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为了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争取行业的发展空间,才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正是由于社会公众日益广泛和强化的参与,才极大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展,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每一次补充,都是对社会公众参与的回应,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质量条款的重签。
鉴于社会审计行业是根据法律法规行事,每一份财务审计报告包含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独立判断能力,同时每一个注册会计师所掌握的审计质量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也就没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每一份审计报告都不能出现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作者单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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