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苹果CEO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和诸多网友的见证下“苹果ipad”拉开了神秘的面纱。好景不长,富士通公司却宣布苹果ipad侵权,因为富士通有一款老产品使用了ipad这一名称。或许不久,苹果公司将面临着与富士通的商标纠纷案中。
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显示,富士通在2003年就已申请使用“iPad”作为一款手持式计算设备的商标。苹果则向专利商标局提交文件称,该公司可能会对富士通使用这一名称的权利提出反对。
根据规定,苹果需在2月28日以前提交反对意见书。华盛顿律师事务所Hanify & King为富士通担任代表律师的爱德华·皮宁顿(Edward Pennington)在昨天接受电话采访时称:“苹果很可能需要与我们展开磋商,但目前我们还没有与苹果进行任何直接的沟通。而现在苹果提出反对意见,让我们明白了它为什么要那样做。”
据悉,一名律师以特拉华州一家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名义在1月16日提出了注册“iPad”商标的申请。申请文件显示,该商标将覆盖电脑、纸张、玩具和通信设备等一系列产品,同时还显示这一申请首先是在特立尼达拉岛和多巴哥岛发起的。三年以前,在苹果申请注册“iPhone(手机上网)”商标时,也采用了类似的手法,即通过特拉华州的一家代理机构,首先在这两个岛发起申请;而为了获得“iPhone”商标的使用权,苹果当时也不得不通过谈判的方式与思科达成了和解。
苹果发言人苏珊·朗格伦(Susan Lundgren)尚未就此置评。富士通将“iPad”用于一种杂货店自动结帐柜台的手持式设备,但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还收到了另一份“iPad”商标申请的缘故,因此迟迟没有批准富士通的申请。另一份申请来自于一种用于输入和解读个人识别码(PIN)的小键盘设备。
皮宁顿表示,苹果可能需要尝试说服专利商标局相信,其平板电脑与富士通的手持式设备不会产生混淆,因此可以在各自的领域中分别成为注册商标。孰是孰非,现在不能定夺,还是等待最后的官方回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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