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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LED显示屏招标采购公告

2010年11月24日 11:05   来源:中国数字视听网   字体【

18:质量保证

18.1 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和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卖方承诺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产品由于设计、制作、工艺、材料、安装、调试等方面的全部质量问题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证期和维修保养期自大屏幕经正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18.2 根据专业部门或者专业人员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投标方应尽快提供解决方案。

18.3 投标方对货物和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货物和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质量问题,由投标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大屏幕部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外,且每发生一次,向采购方支付合同价1.5%的违约金。

18.4 由于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保修、更换,其保修、更换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该质量保证期从经专业部门或者专业人员对保修、更换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8.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卖方的质量责任,并造成损失,其损失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余款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30天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不计利息。如果其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额度,卖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19: 检验

19.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9.2 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或经正确安装后,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退回货物,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19.3 投标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具有一切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

20. 索赔

20.1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投标方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投标方应按照采购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投标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投标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0.2 采购方对索赔方式享有选择权。

21.误期与瑕疵赔偿

21.1 如果投标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或者交付使用,采购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安装或交付使用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投标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1.2 投标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附带服务或提供附带服务有瑕疵,应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22.不可抗力

22.1 如果投标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2.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投标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书面通知采购方。除采购方书面另行要求外,投标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3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3.税费

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4.争端的解决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向采购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履约保证金

25.1 履约保证金将在货物递送到项目现场,正确安装、调试、试运行,在通过正式验收后退回给卖方,不计利息;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索赔完毕后终止。

25.2 如投标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采购方的损失超过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则投标方应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

26.终止合同

2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采购方可向投标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投标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服务、安装;或

2)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无法正常使用;或

3)验收产品发光二级管与封存的发光二极管样品不一致的,或者验收产品与封存的样屏不一致的;或

4)如果投标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26.2 发生情形的,采购方无论是否解除合同,投标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的70%的违约金。

26.3 发生本约定以外情形的,采购方无论是否解除合同,投标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的20%的违约金。

26.4 上述约定的违约金不影响本合同约定其他索赔费用的计算。

26.5 投标方充分知晓采购方对本产品在需求品质及时限的要求,所以对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予以充分理解,不会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

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50天内交货

完成地点:沈阳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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